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246号
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XXX号XXX幢XXX室B12部位。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道格拉斯(ANDREWDOUGLASLARE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陈江福,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斌,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
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纳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陈江福、王斌、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为5,925元,由原告***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