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681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2855366W。
法定代表人:黄瞻中,职务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高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73776K。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玲,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91109143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月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6971904110377,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重庆翼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但反诉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本案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22元,由原告重庆根安动力机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邓晓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仁杰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