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7民初295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