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01民终4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J某(包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2026)新01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5元(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2.3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2.37元由本院退还某甲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