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971执2899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J(包某)。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1971民初415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费用共计152934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155128元,因某局提向本案申请参与分配,某局在本案属第一顺位债权,故上述执行款已依法优先分配给某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案号(2025)粤1971执保15022号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土地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不动产为案外人抵押物,本院暂无法处理该不动产;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动产(土土地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该不动产;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不动产(土地土地证号: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不动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该不动产。除上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四)经本院采取相关执行措施,本案执行款暂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1971执289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