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859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鲍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市闵行区某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业主大会负责人:卜某,主任。
被告二: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某业主大会、上海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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