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1047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J(包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5)苏059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44.26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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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