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741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341元,共计136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