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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包头万科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207民初2090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包头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包头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款454652.05元和安装款382274.58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54652.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1400204.92×3.6%÷360×549×1.5=37440.60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82274.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382274.58×3.6%÷360×549×1.5=31480.31元),以上暂合计:905847.54元;4.判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关于包头项目的《电梯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电梯工程安装合同》。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2台电梯设备,设备总价为33858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设备发货20个工作日前,支付设备合同货款的45%;验收合格、取得检验合证并移交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合同货款的35%;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100%。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22台电梯设备,合同总价为1263960元。付款方式:安装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安装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验收合格、获得准运证、使用证发放、完整移交、办理完结算手续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安装了电梯设备,并已验收合格。然,被告至今仍有应付设备款和安装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电梯工程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电梯设备,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仍有应付设备款和安装款未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被告应继续支付相应款项,并应支付逾期利息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包头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设备款和安装款,被告无异议,但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至今未与被告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案涉款项还未办理完结算,原告至今也未按合同要求提前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还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主张的事实无依据,被告认为利息应属于原告的索赔部分,根据《电梯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第7条、第16.1、16.2相关条款约定,以及《电梯工程安装合同》第二十章第3条索赔条款约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无合同依据,故被告对利息部分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包头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了《包头万科城二期项目电梯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附件,由包头某公司向某公司采购电梯。交货地点为包头市九原区青山路。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交货时间:乙方供给的设备必须在技术图纸、参数完备之日起日历天按甲方要求在甲方项目所在地交货,预计全部设备于2022年4月开始进场,并于2022年12月前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供货完毕,并通过进场验收。每批次延迟交货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延迟交货批次设备总价万分之五;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金额:3385800元。付款方式:预付款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进度款为按发货批次支付,每批次设备发货20个工作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货款的45%;验收款为按发货批次支付,设备安装完毕,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并移交给甲方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合同货款的35%;结算款为电梯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4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100%。 2022年1月7日,包头某公司(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了及附件,由某公司负责包头某公司开发的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以及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合同造价为1263960元。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1、进度款:安装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安装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2、验收款:电梯通过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准运证、使用证发放、完整移交给需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开始办理付款手续,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违约责任:4.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4.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赔偿款时,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4.3甲方无约定或法定理由未按时返还保修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和安装了全部电梯设备,内蒙古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9月18日及2022年10月2日出具了案涉全部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某公司就案涉合同款项已向包头某公司开具发票。2024年6月15日,某公司与包头某公司完成了设备结算,包头某公司欠某公司设备款454652.05元,安装款382274.5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包头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以上事实,有附件、《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结算资料、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工程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完成电梯设备交付及安装义务,并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工程安装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庭审中主张按照约定计算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支持以454652.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82274.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设备款454652.05元和安装款382274.58元; 二、被告包头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以454652.0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包头某公司向原告某公司支付以382274.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计64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包头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