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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梯有限公司、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0842号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包某),系该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辉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4元,减半收取4237元,由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