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04民初25068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J某(包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电梯采购款134,420元;2.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70,710元;3.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采购款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4,42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自2023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6日为5,685.97元,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即6,721元);4.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安装款逾期违约金13,535.5元(计算方式:未付安装款270,710元的5%);5.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128元;6.判令某某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某某电梯采购合同》,约定由某某电梯公司为某某置业公司供应电梯,合同暂定总价为1,805,900元,最终结算价格为1,827,200元。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每批次电梯发货前30天,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该批次设备总价的75%,每批次电梯到货经某某置业公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至该批次设备结算总价的100%,同时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提供该批次设备总价10%等额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自对应批次货物运送至某某置业公司指定地点起至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如果某某置业公司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某某置业公司应向某某电梯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合理差价、因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处罚、索赔、诉讼费用,因追究对方违约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采购合同签订后,某某电梯公司已按约为某某置业公司供应全部电梯并为其提供了银行质量保函,某某置业公司应支付全部采购款。2023年7月11日,某某电梯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应付余款为134,420元,截至目前,某某置业公司仍未支付。同月,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就同一项目签订《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合同》,暂定价格为444,100元,最终结算价格为492,76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某某置业公司在双方确定的每批次安装开始前10日内支付某某电梯公司该批次合同安装总价的50%。电梯安装完成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电梯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某某置业公司支付某某电梯公司至该批次合同结算总价的100%。同时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提供安装合同结算总价10%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同质保期。安装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与采购合同一致。安装合同签订后,通力电梯成都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且安装电梯均于2022年7月通过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通过。截至目前,某某置业公司仍有270,710元安装款未支付,并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13,535.5元。某某置业公司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某置业公司应全额支付某某电梯公司采购、安装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某某电梯公司因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某某置业公司辩称,某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当支付某某电梯公司所诉请的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采购合同的第3.3条、7.2条约定了某某电梯公司在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支付至结算款总价的百分之百时,需要提供有效期自对应批次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起,至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的保函,某某电梯公司完全履约的情况下,某某置业公司逾期付款才承担违约责任,但某某电梯公司开具保函的有效期的起算时间均为收到合同款项后生效,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某某电梯公司并未完全履约,因此某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采购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安装合同第3.1.2条及5.2条约定某某置业公司支付自合同结算总价百分之百时,某某电梯公司需提供安装合同结算总价百分之十的银行质量保函,金额应当为49,276元,但某某电梯公司并未足额提供该质量保函,未完全履约,某某置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采购合同第3.5条及3.5.1条、安装合同第3.4条及3.5条约定了某某电梯公司未提供足额有效发票前,某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采购合同项下的发票提供完毕的时间以某某电梯公司出示的证据再做确认,安装合同项下的发票自2024年6月17日提供完毕,故在某某电梯公司提供完毕发票前,某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根据安装合同第5.10条约定某某置业公司承担的包括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所有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1日,某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某电梯公司(乙方)签订《某某电梯采购合同》(编号:ZG-J01-HX01-DHYB-21-703),项目名称为某某楼电梯采购,合同暂定总价为1,805,900元,该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第3.1条,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预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银行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至本合同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为止;第3.2条,每批次电梯发货前30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设备总价的75%,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的银行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对应每批次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为止;第3.3条,每批次电梯到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甲方验收工作应在货到工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时间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设备结算总价的100%,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次设备总价10%等额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自对应批次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起至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第3.5条,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以下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供下述资料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暂停或拒绝服务。第3.5.1条,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2条,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最迟不得晚于设备最终工厂出货期后的30个月。第7.2条,在乙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一。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第7.8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合理差价、因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处罚、索赔、诉讼费用,因追究对方违约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021年9月14日,中国某某银行出具预付款保函【编号:0110200015-2021年(保函)字xxx号】,载明:根据某某电梯公司(乙方)与某某置业公司(甲方)所缔结编号为ZG-J01-HX01-DHYB-21-703的电梯采购合同,我行应乙方要求,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75%即1,354,425元的银行保函。本保函构成我行的如下担保责任: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本保函原件、甲方支付上述付款的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回单原件或由乙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相关预付款的确认书(确认书需加盖乙方的公章)(银行回单上或乙方出具的确认书上应备注保函编号)、甲方声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生产设备并备妥待运的书面索赔文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及证明由于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该合同规定的条款生产设备并备妥待运的书面证明材料,我行将在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无追索地支付上述保证金。本保函自乙方收到合同预付款后生效,保证期至2021年10月15日17:00北京时间止。
2022年1月13日,中国某某银行出具质量保函【编号:0110200015-2022年(保函)字xxx号】,载明:根据某某电梯公司(乙方)与某某置业公司(甲方)所缔结编号为ZG-J01-HX01-DHYB-21-703的电梯采购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48,060元作为合同设备DT-1~6的第三次付款。我行,应某某电梯公司要求,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DT-1~6总价10%即124,030元的银行保函。本保函构成我行的如下担保责任: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甲方的书面文件,并由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确认,证明乙方所1(1、提供2、安装)的设备未能达到该合同所订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立即向甲方无追索地支付上述质量保证金。本保函自乙方收到上述付款后生效,保证期至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或设备最终工厂出货期后的三十个月终止,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6月13日。
2022年5月17日,中国某某甲银行出具质量保函(保函编号:GC1805722001096),载明:根据某某电梯公司(乙方)与某某置业公司(甲方)所缔结的电梯采购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13,120元作为合同设备L1-1A,L1-1B,L1-2~3的第三次付款。我行应乙方要求,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L1-1A,L1-1B,L1-2~3总价百分之十(10%),即56,560元的银行保函。本保函构成我行的如下担保责任: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本保函正本及甲方的书面文件,并由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确认,证明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未能达到该合同所订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立即向甲方无追索地支付上述质量保证金。本保函自乙方收到上述付款后生效,保证期至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或设备最终工厂出货期后的三十个月终止,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4月28日。
2022年12月29日,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移交采购的某某地块电梯。
2023年7月11日,经某某置业公司、某某电梯公司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1,827,200元,已付工程款1,692,780元,结算应付余款134,420元,保修金提供10%等额质量保函,保修金到期日期2024年7月5日,修金支付方式为自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4个月为质保期。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开具的电梯采购款发票显示,2021年9月14日,开具金额为424,200元、930,225元的发票;2022年1月12日,开具金额为248,060元的发票;2022年5月12日,开具金额为32,620元、80,500元的发票;2023年9月12日,开具金额为6,100元、15,200元的发票,电梯采购发票总额为1,736,905元。
2021年5月19日,某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乙方)签订《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某某地块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包干单价方式确定,合同暂定总价为444,100元。第3.1.1条,甲方在双方确定的每批次安装开始日前10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次合同安装总价的50%;第3.1.2条,电梯安装完成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电梯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该批次合同结算总价的100%,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货到工地后的6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合同结算总价10%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同质保期。第3.4条,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以下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供下述资料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3.5条,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5.2条,在乙方完成履约情况下,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第5.10条,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合理差价、因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处罚、索赔、诉讼费用,因追究对方违约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本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2022年3月7日,中国某某乙银行出具质量保函(编号:20221136),载明:根据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乙方)与某某置业公司(甲方)所缔结编号为ZG-J01-HX01-DHGC-21-416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70,100元作为合同设备DT-1~6安装的第二次付款。我行应某某电梯公司要求,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总额不超过合同设备DT-1~6安装总价百分之十(10%),即34,020元的银行保函。本保函构成我行的如下担保责任: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甲方的书面文件,并由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确认,证明乙方所安装的设备未能达到该合同所订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立即向甲方无追索地支付上述质量保证金。本保函自乙方收到上述付款后生效,保证期至安装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设备验收合格证明书”之日起二年或设备工厂出货期后的三十个月终止,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3月20日。
2022年12月29日,某某电梯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移交某某地块电梯安装。
2024年5月11日,经某某置业公司、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共同确认的《竣工结算确认表》载明: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492,760元,已付工程款222,050元,结算应付余款270,710元,保修金提供10%等额质量保函,保修金到期日期2024年7月18日,保修金支付方式为自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4个月为质保期。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开具的电梯安装款发票显示:2022年1月10日,开具金额为92,600元、102,850元、26,600元的发票;2022年3月9日,开具金额为67,250元、102,850元的发票;2022年5月31日,开具金额为38,200元、13,750元的发票;2024年6月17日,开具金额为48,660元的发票,电梯安装发票总额为492,760元。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2月23日出具案涉项目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案涉项目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某某电梯公司因本案诉讼委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约定律师费用总额为13,128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1月13日向某某电梯公司出具金额为13,128元的代理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某某电梯采购合同》《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保函、工程移交单、竣工结算单、发票、电梯检验报告、委托合同、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某某电梯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某某电梯采购合同》,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采购款及逾期违约金。某某电梯公司已经交付电梯并办理结算,某某置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采购款。经双方结算,某某置业公司应付电梯采购款1,827,200元,已付采购款1,692,780元,结算应付余款134,420元,某某置业公司对未付款项未提出异议,且现质保期已届满,某某电梯公司主张某某置业公司支付电梯采购款134,4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置业公司抗辩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提交银行质量保函和发票,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按合同约定“每批次电梯到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甲方验收工作应在货到工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时间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设备结算总价的100%,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该批次设备总价10%等额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自对应批次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起至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该约定并未明确将开具银行质量保函作为某某置业公司可延迟付款的条件,故某某置业公司以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提交银行质量保函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合同关于“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某某电梯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未付款部分90,295元(1,827,200元-1,736,905元),本院认定在某某电梯公司开具符合约定的发票后,某某置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关于利息,对某某电梯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的未付款部分90,295元,某某置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该部分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某某电梯公司履行开票义务的未付款部分44,125元(1,736,905元-1,692,780元),某某置业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考虑采购电梯移交时间、竣工结算时间及发票出具时间结合某某电梯公司诉讼主张,本院酌定以22,825元(44,125元-6,100元-15,200元)为基数,自竣工结算之日即202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以21,300元(6,100元+15,200元)为基数,自对应金额发票出具之日即2023年9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2,206.25元(44,125元×5%)为限。
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安装款及逾期违约金。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已经安装电梯并办理结算,某某置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款项。经双方结算,某某置业公司应付电梯安装款492,760元,已付工程款222,050元,结算应付余款270,710元,某某置业公司对未付款项未提出异议,且现质保期已届满,某某电梯公司主张某某置业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70,7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置业公司抗辩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提交银行质量保函,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按合同约定“电梯安装完成并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电梯验收合格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乙方该批次合同结算总价的100%,此次付款最迟不晚于货到工地后的6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合同结算总价10%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同质保期”,该约定并未明确将开具银行质量保函作为某某置业公司可延迟付款的条件,故某某置业公司以某某电梯公司未按约提交银行质量保函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违约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按合同关于“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付款申请书及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供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明确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某某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已开具足额发票。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考虑电梯移交时间、竣工结算时间及发票出具时间,本院酌定以欠付安装款中的222,050元(270,710元-48,660元)为基数,自竣工结算之日即2024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以欠付安装款中的48,660元为基数,自出具该金额发票之日即202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以13,535.5元(270,710元×5%)为限。
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某某电梯采购合同》《某某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均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合同支付的费用、合理差价、因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处罚、索赔、诉讼费用,因追究对方违约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某某电梯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律师费属于不同损失项目,某某电梯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13,128元应由某某置业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应在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其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采购款90,295元;
二、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采购款44,125元及支付利息(以22,82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以21,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2,206.25元为限);
三、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70,710元及支付利息(以222,05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以48,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以13,535.5元为限);
四、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128元;
五、驳回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2元,由被告成都某某置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