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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118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9.06元,减半收取计4224.53元,由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