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8民初403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067385005D,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满族,技术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