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144号
原告:王全峰,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阳市旌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贾宝君,总经理。
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奇山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于福永,经理。
原告王全峰与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
王全峰诉称,2015年9月份,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包了牟平区高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期),该工程由原告、曲群宏、刘永江3人进行施工,施工前由原告缴纳了362600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与曲群宏、刘永江3人在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处签订了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在2019年10月29日,烟台市水务局将362600元的履约保证金退给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通过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得知,该保证金由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转给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通过林乐英的账户转给原告30万元,至今62600元未退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催要保证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牟平区高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期)中的履约保证金62600元人民币并从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承担延付金至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因此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是牟平区高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期),该工程由原告等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牟平区高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期),应属于不动产范畴,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萌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