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旌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贾宝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峰,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全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言外之意,能确定被告住所地的首先应当选择的是被告住所地,在不能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才可以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却曲解专属管辖的含义,将此案定义为不动产纠纷案。实际上从被上诉人的诉求来看,其仅仅是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不涉及不动产纠纷,为此一审法院确定其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次,本案被告系在莱阳企业,相应的档案财务资料也在莱阳,从考虑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方面,也是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管辖更具有合理性和人性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判令上诉人等返还其在烟台市牟平区高陵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本案依法应由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