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1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鹰潭市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鹰潭市明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海路明珠广场三角线南苑5栋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河沿西路28号二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姜良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鹰潭市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鹰潭市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