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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余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8608号 原告:金某某。 被告:余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江西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金某某被告余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