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4625号
原告:张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余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江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江西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