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7民初3414号之二
原告: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古埠镇南岗村委会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322571519C。
法定代表人:吴会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东,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玉亭大道锦绣江南商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65387007F。
法定代表人:赵丽琴。
原告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鑫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余干县龙升伟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辉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