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3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鸿基管桩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97515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13-2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536672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6日生,上高县人,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宏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623.46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