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238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5712.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88000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0574元、执行费10957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了858469元(含劳务款800800元、逾期付款利息57669元),对于本案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至此,本院(2021)浙0421民初3560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