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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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21执费5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574元。
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执行到的款项已优先补缴了本案诉讼费10574元。
至此,本院(2021)浙0421民初3560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诉讼费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21执费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