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老婆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理人:夏慧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112882.41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