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5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老婆潭,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表人:夏慧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赣1103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