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1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老婆潭,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61100568698894T。
法定代表人:夏慧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1510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秀中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余招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