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220号
原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商城老婆潭。
法定代表人:夏慧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洲。
被告:福建九欣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李侗路16号南庄自建房5层。
法定代表人:祝丰茂,执行董事。
被告: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南源岭村九曲高速路口旁旅游信息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书鑫,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福建九欣海峡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欣公司)、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德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九欣公司支付新兴公司票据款135430元及利息4062元(利息以票据款1354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利息,具体利息计至判决或履行还清之日为止),共计偿还本息139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昭德公司对上述诉请的第1项全部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新兴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收到九欣公司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二张。九欣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新兴公司(票据号码:2302XXXX7128,金额135431.11元;票据号码:2302XXXX7384,金额24万元),该两张票出票人为昭德公司,收票人为九欣公司。之后,九欣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新兴公司,两张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7月21日,到期后新兴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兑付,显示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为此,新兴公司联系九欣公司和昭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履行义务,友善解决事端,但该两企业负责人对此置之不理。新兴公司多次要求九欣公司和昭德公司履行承兑,但九欣公司和昭德公司对此至今不理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兴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出票人昭德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