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

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徐日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15元,减半收取计14,9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7.50元,由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