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徐日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15元,减半收取计14,9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57.50元,由原告樟树市创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记员 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