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协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4幢3-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652009X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协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