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6民初53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农民公寓1#栋楼东单元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653804626。
法定代表人:黄赟。
被告:**财,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女,汉族,1958年11月30日,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9日,江西省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