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曾美义,男,汉族,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住宜黄县。
被告: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农民公寓1#栋楼东单元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3611000653804626。
法定代表人:黄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曾美义、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曾美义、江西友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志峰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志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邹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