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为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南区)运河路6号创新产业园研发实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4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向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期满仍未预交或不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至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未预交上诉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宏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