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初43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通运商贸城**418、419、4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