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158号通运商贸城25栋418、419、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67606293。
法定代表人:刘红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社会信用代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桥湾路与玉兰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0995J。
法定代表人:艾秋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皖0123民初5753号调解书,第三条及第四条约定:被告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期工程节点款200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未完工项及维修施工(维修范围为双方在2018年11月15日达成会议纪要附件列明的问题),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施工并保证施工及维修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包括场地平整及建筑材料外运),双方组织验收(含屋面蓄水试验),如对维修质量存在争议,双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机构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委托,如认定维修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检测费用,后续维修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向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四节点的部分工程款500000元。本院认为,目前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158号通运商贸城25栋418、419、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67606293。
法定代表人:刘红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社会信用代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桥湾路与玉兰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30995J。
法定代表人:艾秋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皖0123民初5753号调解书,第三条及第四条约定:被告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期工程节点款200000元,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前进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未完工项及维修施工(维修范围为双方在2018年11月15日达成会议纪要附件列明的问题),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施工并保证施工及维修工程符合质量要求(包括场地平整及建筑材料外运),双方组织验收(含屋面蓄水试验),如对维修质量存在争议,双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机构对维修质量进行验收,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委托,如认定维修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检测费用,后续维修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安徽双益科技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向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四节点的部分工程款500000元。本院认为,目前涉案工程尚未验收合格,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