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2民初438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