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宏,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8165.44元[其中工程款11989981.44元,利息暂计299749元(以1198998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案件执行费79695元,案件受理费93740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