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州市邗江区司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共欠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元,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1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决定对本案提级执行,并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受理了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预重整)申请。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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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集成
审判员***
审判员阮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