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3393号
原告:覃X,男,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德X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第三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原告覃X诉被告德X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