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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3民初3686号 原告:某家具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总经理。 被告:陶某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原告某家具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陶某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23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家具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家具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栾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