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1民初2151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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