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国、樊文君,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写字楼17楼1709号。
法定代表人:胡西英,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