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2民初420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国,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写字楼17楼1709号。
法定代表人:胡西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国,被告华谊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3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襄城区骧龙国际工程总承建人是华谊信公司,土建工程是***承包。2016年5月1日,***聘用原告为工地上泥工,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至2018年11月29日止,共欠原告工钱173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应向原告支付工钱17300元,但因被告华谊信公司拖欠工程款,现无力支付。
被告华谊信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劳务关系,要求我公司支付劳务费于法无据,应驳回其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8日,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谊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华谊信公司承建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骧龙国际项目C区别墅及地下等工程,项目经理陈涛代表被告华谊信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同年5月10日,陈涛与被告***签订《泥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将别墅楼泥工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原告即为***聘用到工地干活的泥工。工程完工后因欠原告劳务费没有支付,***于2019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工钱壹万柒仟叁的欠条,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7300元,事实清楚,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被告***负有应原告请求随时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73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华谊信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两被告系层层转包、分包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互相并无连带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骆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