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602民初48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湖北先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写字楼17楼1709。
法定代表人:胡西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襄阳市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真,襄阳市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刘晓雨,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华谊建筑有限公司、陈涛、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被告襄阳市华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被告陈涛、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88800.47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海容公司将其开发的骧龙国际别墅C区项目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被告华谊信公司,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被告陈涛。被告华谊信公司和被告陈涛后又将该工程的脚手架分项工程和模板安装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脚手架施工合同和模板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经双方结算后确认,两项工程的应付工程款总计为7705249元。原告如约完工后,被告华谊信公司和被告陈涛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又达成了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对于欠付款项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中途若有支付,相应扣减本金及利息。补充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款,但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涛辩称,原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清理现场义务,结算作废;陈涛已全部支付工程款,而且超付;工程尚未验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
被告华谊信公司辩称,华谊信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华谊信公司未与原告没有结算;陈涛为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华谊信公司已按陈涛指定支付4707750元。
被告海容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华谊信公司,没有包给***;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余款为质保金,在未到质保期的情况下不能支付,请求驳回原告对海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陈涛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5月18日,陈涛与***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模板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为脚手架施工合同。模板安装合同约定一、承包内容1、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模板制作、安装、工字钢留洞模板、木楔、施工缝安装钢网、不同标号砼隔开,施工缝砼清理、拆除、施工放线、二次结构模板、拆模。2、小型材料:钉子、铁丝、防水丝杆、丝杆、砼撑条、穿丝杆的塑料套管。3、层高地上3.3m、地下室5.1m以内的钢杆架或碗扣架,完工后清理、归堆、码放。4、木工类机械设备及固定模板用的卡子、拉杆等小型用具。5、工程款包含以防施工人员工资、补贴、办公费、劳保福利、各种保险等。二、承包价格,以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75元/㎡包干(钢管架搭拆在内),如果只做16栋,甲方另补乙方40万元材料款。如果做25栋,甲方不补此40万元。九、付款方式,16栋框架完工后,付款额总价款的70%春节前再付到总价款90%。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决算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脚手架施工合同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骧龙国际项目C区别墅群;第二条承包方式及范围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施工;2、施工范围:本项目涉及到的脚手架,临边防护,防护棚,三宝四口防护。具体内容为:地下室满堂脚手架,外脚手架及防护(必须三层一防护)、供应工地零散用管及上部支模用钢管,密目网,平网,脚手板,工字钢、上料平台材料均由乙方购买加工,预埋钢筋甲方购置乙方制作安装。3、质量标准:符合脚手架搭设规范要求,不低于北龙项目标准。第三条施工进度1、两个月确保承保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2、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组织施工。2016年10月9日,陈涛与***对木工进行结算,内容为:1、模板总面积83487平方米,单价每平米75元,造价6261525元(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万壹仟伍佰贰拾伍元)。2、停工补偿价合同约定工程量缩减(25栋减至16栋)补偿4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3、工程图纸变更损失费5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元)。4、桩孔堵漏856孔,计342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贰拾肆元)。5、为赶进度垫付材料款4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以上五项共计工程款7070249元,已付200万元,其中木工班组175万元,外架班组25万元,另施工罚款8500元,下欠木工班组5311745元整(人民币伍佰叁拾壹万壹仟柒佰肆拾玖元),以上内容真实有效(注:不含任何税费)。注:1、木工班组决算之日起,木工班组,模板,顶托,方木,钢管等左右木工材料,全部清除施工现场;40天内全部清理干净;如果40天内没有清理干净,视同违约,违约按木工班组总价款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木工班组如果40天还没有清理干净,本次决算作废)。2019年2月1日张军(陈涛雇请工作人员)出具脚手架工程结算单,内容为:地上面积家地下面积按2.5万平方计算,每平方23元,总价款57.5万元(伍拾柒万伍仟元整)。地下室楼梯、二次结构、采光井、挡土墙、模板接触面积按800㎡计算,800㎡×75元㎡=6万元整(陆万元整)。合计工程款总额为7705249元。
双方认可陈涛支付工程款为4707750元,对于2015年8月11日的40000元款项,是***支付给陈涛,不能作为陈涛支付给***的工程款。2016年9月9日陈涛支付给***的150000元,***认为系陈涛偿还的借款,但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本院对***的此主张不予支持,确定此150000元系支付工程款。陈涛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4857750元。总工程款7705249元减去已付款4857750元,尚欠款为2847499元。另原告同意扣罚款8500元,尚欠款为2838999元。
被告陈涛与被告华谊信公司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陈涛挂靠华谊信公司,以华谊信公司的名义与海容公司签订了骧龙国际项目(别墅群)及地下室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本院认为,***无施工资质,不能从事工程承包,其与陈涛所签订的模板施工合同及脚手架施工和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陈涛挂靠华谊信公司与海容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质是华谊信公司出借资质给陈涛,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陈涛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作为资质出借人,如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对禁止性规定的软化,就是纵容资质出借的违法行为。故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包的有模板也有脚手架,但付款未作区分,应以2019年2月1日两项均已结算完毕作为利息起算点为宜。原告无证据证明海容公司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故海容公司无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38999元,并支付利息(以2838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襄阳市华谊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6622元,由被告陈涛、襄阳市华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811元,原告***负担258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贾宗保
人民陪审员 张红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