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2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朱华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写字楼17楼1709。
法定代表人:胡西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襄阳市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陈涛,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谷城××法院家属院。
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襄城区环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峰,刘晓雨,湖北今天(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陈涛、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明、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庆、被告陈涛、被告襄阳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涛、华谊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0949.7元及利息(以100949.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10月1日利息18000元,本息合计118949.7元);2、被告海容公司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涛签订了一份《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襄城区三桥头骧龙国际C区别墅区工程,项目包含所有地下室地面、地下室顶板、厕所、四周减力墙、房顶屋面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防水卷材工程包工包料,合同对工程量、价款及支付方式作了约定。2016年3月30日,原告与张军对工程量及工程款作了结算。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欠100949.7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该项目骧龙国际C区别墅区的承包方为被告华谊信公司,开发单位为被告海容房地产公司。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谊信公司辩称,华谊信公司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涛辩称,已支付190000元工程款,张军系陈涛雇请的工作人员,其对工程量的确认应待海容公司认可。
被告海容公司辩称,与华谊信公司尚未结算不欠华谊信公司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对海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陈涛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定。
2015年7月28日,陈涛(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防水施工合同,内容为:一、项目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别墅区××;二、项目范围:本项目包含的所有地下室、地下室顶板、厕所、四周减力墙、房顶屋面做聚乙烯丙纶高分子防水卷材工程包工包料。三、项目工程造价:C55、C53、C52、C51、C50、C49、C48、C47、C46地下室地面防水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6元。其中所有栋号地下室地面防水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元(按照要求300g/㎡,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四、价款及支付:施工前期乙方全垫资,乙方施工到十六栋主体完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10%工程款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在一个月内清算本项目所有防水面积,清算完毕,甲方扣出总工程款5%,作为保修金,剩余工程款,甲方在六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承诺给乙方预定襄阳市襄城区三桥头骧龙国际开发住宅房高层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房屋户型由乙方自由挑选,根据当时房价计算多退少补,不能高于市场价或由骧龙国际售楼部价格为标准。如果甲方不能履行此承诺。甲方赔偿乙方总工程款20%违约金)。如甲方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乙方随时有权停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2016年3月30日张军出具结算单,金额为290949.7元。陈涛已付款为190000元。
张军系陈涛雇请的工作人员。陈涛与华谊信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陈涛挂靠华谊信公司与海容公司形成了发包与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没有施工资质,不能参与工程承包行为,陈涛与***的防水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陈涛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华谊信公司让陈涛以自己名义与海容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本质是出借资质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作为资质出借人,如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对禁止性规定的软化,就是纵容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海容公司与华谊信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尚未结算,原告无证据证明海容公司对华谊信公司尚有应付工程款,故海容公司无民事责任。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949.7元并支付利息(以10094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陈涛、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  贾宗保
人民陪审员  张红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