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4民初2947号
原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54538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闻期震,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闻期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减收4350元,实收4350元,由原告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