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招某港湾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2民初48号 申请人:广州市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招某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某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六号赤湾石油大厦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蛇口招某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招某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6,723.8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506,723.83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蛇口招某港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6,723.8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