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92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