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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92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