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鑫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209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4.0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