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482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2月12日至2022年4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请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入职到被告公司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技术工作,未依法给原告缴纳社保费用。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持续连贯的,原告无奈之下于2022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一、2011年2月至2022年4月1日期间答辩人与原告为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在201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雇佣原告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技术工作,按日计算薪资,不需要遵守答辩人的规章管理制度。二、即便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自2022年4月1日原告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直到2024年2月20日原告才向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已远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已被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仲裁时效制度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以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作为一种手段提起诉讼,占用司法资源。法律规定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存在。本案中原告怠于行使权力以至其仲裁因过仲裁时效而被驳回仲裁请求,其自身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即无论其主张的权利是否正当,均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获得法律的保护。因而,原告在因过仲裁时效被驳回仲裁请求后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三、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答辩人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缴纳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2年4月1日自某某公司离职。2024年2月20日,***以某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聊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查询账户明细、安全合格证、证明、现场工作照片、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纠纷系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原告***于2022年4月1日自某某公司离职,其从离职之日即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其于2024年2月20日向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且原告***未提交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补缴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执行权利义务告知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