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51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园规划路北,电话15066******。
被执行人: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九为产业园D5-2,电话17753049306。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1502诉前调确1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嘉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6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