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民终7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五一路大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颜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6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冀0626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对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冀0626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二审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条规定,本案原告***的诉求系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首先,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由行政规章规定,认定用工主体责任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有两点,一是用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问题,二是劳动者属于工伤,两者同时具备才可认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工伤认定则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不能对工伤及伤残等级做出认定。故,用工主体责任应先由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中对用工主体责任一并认定。因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中,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上诉人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谈不上工伤保险赔偿问题。上诉人针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意见。 本院查明,上诉人***向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12月25日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定劳人仲案(2023)9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提起诉讼。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冀0626民初188号,驳回***的诉讼请求。***又于2024年5月20日向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与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已向管辖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河北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定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应对***的起诉请求进行审理。 综上,***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6民初18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